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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本科生校内无息助学贷款减免实施细则

时间:2026-01-08  阅读次数: 

字〔202517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本科生校内无息助学贷款减免工作,加强本科生贷学金管理,充分发挥减免工作引导作用,激励学生成长成才,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内无息助学贷款,是学校自筹资金,为在校期间学习生活有困难学生发放的助学贷款,在校期间无利息。贷款额度为每人每学年2000元,每学年按需办理。

第三条 校内无息助学贷款减免是指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见义勇为、道德楷模、重点单位就业、科技创新、表彰奖励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在还款时实行一定比例的贷款减免。

第四条 因校内无息助学贷款减免办理周期较长,为确保学生毕业手续正常办理,校内无息助学贷款实行先全额还款,后退还减免金额政策,毕业生需先按时还清在校贷款,待减免申请审批通过后,学校将减免金额发放至学生。

第二章  减免条件

第五条 低保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特殊群体学生,给予10%减免。若遇其他特殊困难情况学生,可根据实际提出申请比例。

第六条 本科期间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诚实守信、老爱、拾金不昧等方面表现突出,并受到省部级及以上表彰的经评定后给予25%及以上减免

第七条 贷款办理成功后,参加学校学科竞赛实训基地或竞赛组织部门认定的各类省部级以上学科竞赛(排名前三)获国家级奖励的给予25%减免;获省部级奖励的给予10%减免

第八条 贷款办理成功后,获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国家级立项且结题评审等级为优秀的,给予25%减免

第九条 贷款办理成功后,获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且排名前五作者,给予25%减免

第十条 贷款办理成功后,在SCI期刊、EI期刊、CSSCI来源期刊、北大核心期刊等高水平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且排名前三的作者给予25%减免。

第十一条 贷款毕业生到国际组织任职的,给予50%减免。

第十二条 贷款毕业生中的非定向毕业生到国家重点单位、基层、西部地区单位和地处艰苦边远地区的单位就业,并经学院(社区)审核、学校审批确认后,给予全部减免,具体参照本科生院关于国家重点就业单位和基层就业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贷款毕业生曾参加国家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或招收为军士(原士官的,给予全部减免。

第三章  减免申请

第十四条 校内无息助学贷款减免申请工作在学生毕业学年第二学期开展。符合减免条件学生可根据要求向所在学院(社区)提出申请,提交《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校内无息助学贷款减免审批表》(附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负责学院社区)审核评定,无异议后报送本科生院。

第十六条 学校对申请材料复核评定,并经本科生院研究通过后,将名单提交计划财务处,一次性发放减免金额至学生银行卡。

第十七条 在校内无息助学贷款减免申请中,如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学生毕业离校前出现违纪等情况,则取消其减免资格,追回已减免资金。

第四章  附  则

十八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原关于印发<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本科生校内无息助学贷款减免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本字〔2021〕34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以当年下发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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