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定和管理,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关爱,充分发挥国家助学金在资助育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激励困难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含预科、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
8.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公益活动;
9.综合测评考核成绩良好。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用为目的,我校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资助标准根据教育部当年文件确定,生均资助标准应不低于教育部规定生均资助标准,实际资助标准根据国家当年政策文件适时调整。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300 元。
第五条 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致困家庭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原则上应当按照最高档次给予相应资助。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每年九月份,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指标,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统筹规划,向各学院(书院)下拨分配指标。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在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结束后开展。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定程序如下: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可连年申请。
2.班级评议
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在辅导员指导下,以对全班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据有关文件对每个申请学生深入调查摸底,进行全面、客观评议。
3.学院(书院)审核
各学院(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班级评议结果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结果公平公正。国家助学金评定实行公示制,学院(书院)开展评定前设立举报电话、举报邮箱,接受监督,听取异议,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4. 学校审批
各学院(书院)将国家助学金评定结果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报送结果进行复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评定结果报学校本科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后报送教育部。
第六章 发放及管理
第九条 学校按10个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至受助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十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在助学金评选、公示及发放后,如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超前消费和过度消费等不符合评定要求情况,一经查实,取消该生受助资格,追回已发助学金,并按相关校纪校规处理。
第十二条 各学院(书院)应深入开展诚信、感恩、励志教育,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困难学生档案,加强动态跟踪管理,积极引导受助学生合理使用助学金,确保国家助学金切实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用开支。
第十三条 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西电学〔2021〕3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docx